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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检察院创新提出全市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业禁止令”
时间:2022-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提出福州市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禁止令量刑建议,禁止被告人从事涉相关商业秘密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一审判决采纳。

日常生活中,条码扫描设备被广泛运用,这引起了游某的兴趣,虽然自己的公司组建了研发团队,但效果不理想。对此,他打起了“借助外脑”的主意。2016年月起,游某等人瞄准福建某家在条码扫描领域颇有建树的公司,经人介绍找到该公司的工程师余某、刘某来从事兼职工作。同时游某还与该公司的离职员工邱某等人成立的新公司开展合作。

双管齐下,游某从中获取了不少条码扫描设备解码库的相关源代码,并未经授权,将相关技术应用在自家公司的扫描器、扫描平台等产品中上市销售。截至2020年6月,共获利168万余元。2021年1月,游某等人落网。

“这些行为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表示,因为相关的扫描设备固件的解码库源代码,已经被研发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为提升办案质效,检察官按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机制相关要求,向被侵权公司告知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听取诉求,还邀请专家对产品进行鉴定比对。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游某等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但检察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侵权人几乎都是出身于同一家研发公司,他们利用自身关系获取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未经授权开发产品获利,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科研规范。

对此,检察官在公诉量刑建议中,除了要求游某等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求其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等条件下,禁止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行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建议在一审判决中,得到法院支持。

检察官普法: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禁止令是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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